13 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及精神上 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在乙就醫期間 A 客運公司致贈慰問金 2 萬元,乙另外有保意 外險 5 萬元,A 對於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對於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B)甲只能對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C)甲只能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D)甲不得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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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56), C(145), D(586), E(0) #2429868
統計: A(43), B(156), C(145), D(586), E(0) #2429868
詳解 (共 3 筆)
#4327369
D.保險金部分參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42 號判例:「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 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 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 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慰問金部分參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082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雖辯稱A公司基於本件車禍之同一原因事實,已給付被上訴人看護慰問金一萬八千元,應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扣除云云,然查A公司就被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害,並無賠償責任。A公司給付被上訴人看護慰問金,難認係基於上訴人之侵權行為事實而為給付,自無從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損益相抵之規定,免除上訴人之賠償責任。從而,實務認為保險金及慰問金均無民法216條之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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