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所有基地 A,設定地上權予乙,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甲欲將 A 地出賣予第三人丙,依土地法之 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可以不經過乙的同意,先與丙簽訂買賣契約之後,再通知乙是否願意依同樣條件購買 A 地
(B)乙於接到甲出賣通知後 1 個月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乙在甲的基地上興建房屋,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為甲。故甲得一起轉賣 B 屋予丙
(D)甲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乙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完成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僅得對甲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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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41), C(18), D(127), E(0) #1508846
統計: A(371), B(41), C(18), D(127), E(0) #1508846
詳解 (共 4 筆)
#2876920
1.具債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
2.具物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無效。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3.兩者之競合:因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當兩者皆存在時,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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