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准甲一筆補助款,嗣後發現甲根本不符合申請資格。關於行政機關取回補助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甲違法取得補助款,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無須考量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B)行政機關得與甲簽訂和解契約,約定分期給付之條件
(C)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受領之補助款
(D)甲若拒絕返還補助款,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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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107), C(1565), D(369), E(0) #3460302
統計: A(189), B(107), C(1565), D(369), E(0) #3460302
詳解 (共 6 筆)
#6491533
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准甲一筆補助款,嗣後發現甲根本不符合申請資格。關於行政機關取回補助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因甲違法取得補助款,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無須考量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考量對公益的影響以及受益人信賴利益之保護。只有在受益人有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時(如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而取得處分,或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見《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其信賴才不值得保護。
- 本題中僅提及甲不符資格,未說明其是否有上述不法行為,故行政機關在撤銷處分時,仍須將信賴保護原則納入考量,不能一概而論「無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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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機關得與甲簽訂和解契約,約定分期給付之條件❌
- 補助款返還係基於「行政處分撤銷所生之法律效果」,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類義務不得以和解契約方式處理,尤其在金錢債務的核心內容上
- 公法債權不適合用和解契約為本質處理方式,實務也多不採此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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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受領之補助款✔️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 主管機關可以書面行政處分,課予受益人返還義務。這個命其返還的書面,就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學理上稱為「返還處分」或「書面限期履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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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C)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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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若拒絕返還補助款,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 如上所述,行政機關可以透過下達一個命其返還的「行政處分」來追討款項。此行政處分一旦合法送達並確定後,即具有「執行力」(成為執行名義)。
- 若甲拒絕返還,行政機關無須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可直接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強制執行。
- 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通常是在行政機關無法或依法不得作成下命處分時才使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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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919
機關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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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行政處分為給付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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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還是不返還,就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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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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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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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921
請問C[得]不是要改成[應]嗎?
(111地特三等25題C選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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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363
程序法127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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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溯及失效(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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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366
一般給付訴訟為何不可以選?
1.機關本就有職權撤銷違法處分,命甲返還不必透過法院
2.如果透過法院,那原先的核准處分,究竟是要如何處理,效力並未消失。
3.甲如果沒有119條不值得信賴保護的地方,那應該是要給予合理補償。
直接打一般給付訴訟,會忽略掉119條。
應該還有很多,以上是我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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