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發現經其核准受領疫情紓困補助的受益人,有重複領取情形,於其撤銷原處分後,應採 取何種方式追回溢發之款項?
(A)作成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B)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向民事法院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D)直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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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9), B(77), C(44), D(17), E(0) #3127120

詳解 (共 4 筆)

#5883195
行政機關發現受領補助的受益人,有重複領取的情形(應該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一款以詐欺方法或第二款提供不正確資料的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違法行政處分而得撤銷),於撤銷原處分後,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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