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B) 被停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
(C) 被停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經查催通知逾期不申請復職者,視為辭職
(D) 公務人員不服停職處分之救濟,為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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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48), C(515), D(5371), E(0) #355423
統計: A(128), B(48), C(515), D(5371), E(0) #355423
詳解 (共 10 筆)
#421000
改變身分關係、對權利有重大影響、侵害財產請求權→復審→行政訴訟
對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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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70
停職應該要看情況吧
1. 當然停職(懲戒法§3)→法律規定,不得爭訟。
2. 先行停止
(1) 懲戒法§4I→司法處分,不得爭訟。
(2) 懲戒法§4II、考績法§18等→行政處分,得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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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6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2項: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復職。
第4項: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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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16
撤休降減記申→公懲會 一審一級
幫樓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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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900
停職跟免職一樣都是行政處分 所以應該復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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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5709
保障法
(A)§9-1 第一項
(B)§10 第一項
(C)§10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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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42
改變身分職位 財產等等 要覆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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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39
請教(C)的解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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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91
(C)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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