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主要之權限為解釋憲法
(B)司法院大法官非屬於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C)司法院大法官之產生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D)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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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2), B(7609), C(352), D(351), E(0) #796179
統計: A(1042), B(7609), C(352), D(351), E(0) #796179
詳解 (共 10 筆)
#1039684
大法官雖不受憲法第81條所保障,但仍依憲法第80條(法官之地位)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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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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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26
法官包含了各級法院的法官與司法院的大法官,都是屬與憲法第八十條必須獨立審判的法官。
惟司法院大法官與法官兩者之不同在於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與身份保障的的差異。
一般法院的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一條受終身職保障非依法律的規定不得使其停職、轉任或減俸。
而大法官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除了有任期(八年)保障以外,除非是由法官轉任為大法官以外,不受憲法第八十一條之保障,不過當然也不受關於法官依法得使其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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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615
釋字第 601 號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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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5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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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126
釋字601號,大法官為憲法第80條規定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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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784
行政法院評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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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844
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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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8301
釋字第 601 號故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又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僅就非由法官轉任大法官者卸任後之身分保障為排除規定,究其意旨,並非謂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不適用於大法官,此乃基於司法獨立原則,對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應為之解釋,否則豈非謂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依憲法規定,非依法律不得懲戒、減俸;而對其餘大法官仍可任意為之?故大法官無論就任前職務為何,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之意旨,於任期中均受憲法第八十一條有關法官職務及俸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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