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現行法中對於公務員不得為一定行為之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收受餽贈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關於其本身職務之範圍內
(B)關於兼營商業之禁止事項,並不禁止個人合法投資理財行為
(C)關於兼職之禁止事項,即便是依法令兼職者也不得兼薪
(D)關於濫權之禁止,包括非因職務需要恣意支用公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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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2), B(153), C(911), D(111), E(0) #3092141
統計: A(4192), B(153), C(911), D(111), E(0) #3092141
詳解 (共 8 筆)
#5802508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7 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贈受財物。)
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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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557
(A)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7 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C)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5 條 不得兼職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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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261
(A) 關於收受餽贈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關於其本身職務之範圍內=>有利害關係者皆應納入考慮
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裡規定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裡規定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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