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範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
(B)租屋地點不限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
(C)自住或供營業使用皆可
(D)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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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0), C(15), D(811), E(0) #970066
統計: A(123), B(10), C(15), D(811), E(0) #970066
詳解 (共 2 筆)
#1190472
所得稅法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二)列舉扣除額: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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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773
A:直系B: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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