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 102 年度起我國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加計非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B)應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所有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C)受益人受領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D)應加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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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7), C(106), D(471), E(0) #970069
統計: A(104), B(47), C(106), D(471), E(0) #970069
詳解 (共 2 筆)
#119048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第1項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刪除)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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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387
110年 非上市櫃要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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