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幾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
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相同年度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
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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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14), C(69), D(6), E(0) #970070
統計: A(70), B(514), C(69), D(6), E(0) #970070
詳解 (共 3 筆)
#119047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7條第3項
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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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32
餘數為負者....所適用的前一項規定
依前項第1款 及 第9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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