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亦得以自己之分擔部分,主張抵銷
(B)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他債務人之連帶責任亦消滅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D)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或默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成立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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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01), C(836), D(207), E(0) #627071

詳解 (共 9 筆)

#2174707
謝謝大家的解答,以下統整:(A)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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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156

(D)

第 272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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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531

(A)錯誤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亦得以自己以該債務人之分擔部分,主張抵銷

第277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 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B)錯誤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他債務人之連帶責任亦消滅仍不免除

第276條 II 準用 I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C)正確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第274條(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D)錯誤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或默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成立連帶債務

第272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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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599
B:第276條 II 項準用 I 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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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387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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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586
(A) 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 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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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155

FB 生活看法

276條

甲及乙、丙、丁、戊共同詐取被害人170萬元,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無證據證明就應分擔額另有約定,依民法第280條規定,內部應平均分擔。則甲與乙等人計5人之內部應分擔額各為34萬元(170萬元÷5=34萬元)。
被害人與乙、丙、丁三人,分別以25萬元成立調解,並載明:「聲請人(即被害人)對於相對人乙、丙、丁其餘請求拋棄,但不免除甲應負之賠償責任。」,應認被害人同意拋棄對乙、丙、丁之其餘請求,免除其連帶債務,惟未免除甲之債務,顯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則被害人於調解時免除對於乙、丙、丁應分擔之部分,甲對於乙、丙、丁分擔額以外之債務68萬元(計算式:170萬元-[34萬元X3]),仍負連帶賠償之責。
換句話說,本來170萬的損失,只能拿回1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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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01
第二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274條(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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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0073
舉例: 甲、乙、丙三人共同負有一筆連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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