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乃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
(A)原任職交通部的甲,於離職後第 4 年擔任客運公司經理
(B)原任職內政部警政署的乙,於離職後第 2 年擔任民間保全公司之不支薪顧問
(C)原任職衛生福利部的丙,於離職後第 5 年擔任製藥公司之研究人員
(D)原任職市政府社會局的丁,於離職後第 1 年擔任非營利之慈善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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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23), C(16), D(61), E(0) #3189756

詳解 (共 5 筆)

#6004308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6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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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73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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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392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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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職後3年內
→ 刪除(A)、(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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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1. 營利事業董事
2. 監察人
3. 經理
4.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D)選項為「非營利」之慈善基金會董事,刪除。
→ 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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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476
我國公務員服務法於1996年增訂公務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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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095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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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3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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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6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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