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曾為大法官解釋認定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A)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受強制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B)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C)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其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
(D)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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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8), B(564), C(433), D(369), E(0) #3143854
統計: A(1988), B(564), C(433), D(369), E(0) #3143854
詳解 (共 9 筆)
#5913282
釋字799
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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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858
這題沒看過的只能用刪去法,BCD依判斷應正確,所以只有A比較有違憲可能。現在猜答能力也要好好鍛鍊,題目越考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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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853
考這種法律釋字簡直是喪心病狂,非本科生誰會讀到這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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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335
A) 【違憲】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受強制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此即釋字第799號解釋所處理之爭點。大法官於該號解釋中明確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大法官並宣告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B) 【合憲】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此為釋字第797號解釋所處理之爭點。大法官於該號解釋中明確指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C) 【合憲】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
此為釋字第690號解釋所處理之爭點。該號解釋係因2003年SARS疫情期間,台北市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強制隔離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所生之釋憲案。大法官於解釋中明確指出,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現行第48條)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D) 【合憲】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此為釋字第689號解釋所處理之爭點,即「跟追案」(王0博釋憲案)。大法官於該號解釋中明確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至於由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大法官亦明確表示,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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