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有財產之直接變動
(B)須無法律上原因
(C)行政機關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僅得為人民,行政主體不得為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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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388), C(118), D(2431), E(0) #3143861
統計: A(132), B(388), C(118), D(2431), E(0) #3143861
詳解 (共 5 筆)
#5931624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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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080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請求權人及請求對象之不同可分為三種:
- 人民向行政主體請求
- 行政主體間相互請求
- 行政主體向人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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