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B)不當得利所受領之利益,如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即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且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應將受領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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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2984), C(727), D(662), E(0) #2686605

詳解 (共 8 筆)

#4679164
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敘述 民法第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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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240

民法§181+§182 :

不 知 無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善意)→利益不存在→免還物or價金or利息or損害賠償金
 
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or  其後知之(惡意)→利益仍存在→應還物+利息+損害賠償金
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or  其後知之(惡意)→利益不存在→應還價金+利息+損害賠償金
 
參考自: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4%B8%8D%E7%95%B6%E5%BE%97%E5%88%A9/%E5%85%AC%E8%81%B7%E8%80%83%E8%A9%A6/8b811dbd-2a12-4611-b749-59edc96b84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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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416

民法 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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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914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C)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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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8654
(A)民法第 181 條 (B)不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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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949
(B)不當得利所受領之利益,如依其利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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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403
下列關於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B) 不當得利所受領之利益,如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即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C)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且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D)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應將受領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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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不當得利」是與「侵權行為」並列的兩大債之發生原因。其核心精神在於「任何人不得將他人的損失,無法律上原因轉化為自己的利益」
主要規定於 《民法》第 179 條至第 1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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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立要件(民法第 179 條
不當得利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1. 受有利益:財產增加(如收到一筆錢)或應減少而未減少(如少付了租金)。
  2. 致他人受有損害:他人的財產減少或喪失了應得的利益。
  3. 無法律上之原因: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這包含「原本就沒有原因」或「原本有原因但後來消失」(例如合約被解除後,原本收到的定金就變成不當得利)。
  4. 利益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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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返還範圍(民法第 181 條第 182 條
不當得利應返還多少,取決於受益人是否知道自己是「不當得利」:
  1. 善意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
    • 僅需返還「現存之利益」。
    • 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例如錢弄丟了或被偷了),則免負返還責任。
  2. 惡意受領人(明知無法律上原因)
    • 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連同利息一併償還。
    • 如有損害,還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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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殊情況: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180 條
即使符合上述要件,以下四種情況不能要求對方還錢:
  1.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如救濟窮苦親戚。
  2. 債務人於未到期前之清償
  3. 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明知道不必付錢卻還是付了。
  4.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例如給付賄賂或支付賭債(但若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則仍可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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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常見舉例
  • 轉帳匯錯款:某甲不小心把 10 萬元匯入某乙帳戶。乙受有利益,甲受有損害,且乙沒有收這筆錢的法律理由。甲可依不當得利請求乙退還。
  • 無權占用他人土地:某丙在某丁的土地上亂停車。丙省下了停車費(受有利益),丁無法使用土地(受有損害)。丁可請求丙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契約解除後:雙方簽合約買車,買方先付了頭期款,後來合約因故解除(撤銷)。賣方原本收錢有理由,現在理由消失了,必須返還該頭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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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時效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適用一般規定,原則上為 15 年。但若涉及租金類型的性質,可能適用 5 年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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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的敘述是錯誤的。根據 民法第 181 條 規定,如果利益的性質不能返還原物(例如:使用了勞務、享受了服務、或將金錢混入自有財產導致無法區分原物),受益人並非「免除責任」,而是應該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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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此為 民法第 181 條 的前半段內容,稱為「代償物返還義務」。例如用不當得利取得的錢去買了股票,應該連同股票(代償物)一起返還。
  • (C)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且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此為 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 善意受領人「現存利益」返還原則的規定。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時,得以免責。
  • (D)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應將受領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此為 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 惡意受領人的規定,責任較重,需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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