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B)必須記明之附款,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C)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 期間
(D)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得因事後補發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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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40), C(99), D(16), E(0) #3703896
統計: A(103), B(40), C(99), D(16), E(0) #3703896
詳解 (共 3 筆)
#7292211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1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
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3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
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
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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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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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108、109、114第二項為正確,因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可免除訴願,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依行政程序法108、109、114第二項為正確,因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可免除訴願,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B) 必須記明之附款,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依行程法114條無此補正情形。
(C)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 期間
此敘述是規定在行程法98條,但這題是在考行政處分的補正而非救濟。
(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得因事後補發而補正
依行程法111條規定為無效不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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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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