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政府機關為實施取締業務,而取得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者,應 限制或不予公開,並無例外
(B)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應限制或不予公開,並 無例外
(C)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如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
(D)資訊之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如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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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73), C(32), D(28), E(0) #3703902
統計: A(29), B(173), C(32), D(28), E(0) #3703902
詳解 (共 3 筆)
#7292240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1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
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
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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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
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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