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19), C(30), D(2), E(0) #3703909
統計: A(7), B(19), C(30), D(2), E(0) #3703909
詳解 (共 1 筆)
#7268914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第3條
Ⅰ.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Ⅱ.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Ⅲ.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ㅤㅤ
ㅤㅤ
ㅤㅤ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