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 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 20 歲生日 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 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B)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 5,000 元之報酬
(C)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D)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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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4), C(3), D(2), E(0) #3703918
統計: A(6), B(54), C(3), D(2), E(0) #3703918
詳解 (共 1 筆)
#7271402
民法 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1.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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