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有損害者,以該民間團體為賠償義務 機關
(B)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團體為賠 償義務機關
(C)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原則上應優先以其裁撤或改組前之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無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而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逾期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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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1), C(42), D(172), E(0) #3703907
統計: A(17), B(21), C(42), D(172), E(0) #3703907
詳解 (共 3 筆)
#7279088
本題在考國賠法第九條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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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受有損害者,以該民間團體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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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團體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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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原則上應優先以其裁撤或改組前之上級機關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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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國賠的賠償義務機關都是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與受委託團體或個人不會是人民請求賠償的義務對象,但賠償義務機關依情形對其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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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1.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1.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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