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新臺幣 90 萬元之連帶債務、其分擔比例為各三分之一。丁僅免除乙之分
擔部分後,甲清償對丁之全部剩餘債務。甲向丙求償時,如丙不能償還,甲得向乙求償多少金額?
(A) 10 萬元
(B) 15 萬元
(C) 20 萬元
(D)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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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057), C(255), D(869), E(0) #2033911
統計: A(146), B(1057), C(255), D(869), E(0) #2033911
詳解 (共 8 筆)
#3511342
民法第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甲丙對丁負90-30=60萬之連帶責任
民法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60/2(甲丙兩個人)=30】,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30/2(甲乙兩個人)=15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甲丙對丁負90-30=60萬之連帶責任
民法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60/2(甲丙兩個人)=30】,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30/2(甲乙兩個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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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647
60萬中的30萬本來就是甲要負擔
所以剩下丙30萬應平均與乙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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