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其新購買的跑車送回原廠 A 公司保養時,因為 A 公司維修技師乙之過失,導致該車線路短
路而起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於乙為 A 公司之使用人,關於汽車維修有故意或過失時,A 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 同一責任
(B)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 A 公司修補跑車
(C)甲請求 A 公司修補而 A 公司拒絕者,甲得請求損害賠償
(D)由於工作物為汽車,故甲跑車起火毀損之瑕疵不能修補者,甲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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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28), C(60), D(2596), E(0) #2033914
統計: A(264), B(28), C(60), D(2596), E(0) #2033914
詳解 (共 6 筆)
#3626773
補充 :
民法§495-II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
疵者),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
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e.g.房屋嚴重毀損不能住),定作人得解除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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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401
請問忘記取消勾選自動販賣,要怎麼改成免費公開?我一直收到販賣詳解的鑽,所以現在是不花錢不能看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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