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
(B)確認袋地通行權不存在之訴為確認之訴
(C)依民法第 74 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為形成之訴
(D)依民法第 244 條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之行為,為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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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7), C(103), D(1032), E(0) #1234635
統計: A(33), B(37), C(103), D(1032), E(0) #1234635
詳解 (共 3 筆)
#2139084
本題 D選項為形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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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689
(A)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O)
(B)確認袋地通行權不存在之訴為確認之訴(O)
(C)依民法第 74 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為形成之訴(O)
(D)依民法第 244 條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之行為,為給付之訴(X;形成之訴)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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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985
民事訴訟之種類:
1.給付訴訟
以請求權存在或命被告履行一定行為為訴訟標的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2.確認訴訟
以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為訴訟標的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3.形成訴訟
以判決形成某種法律效果或變更權利狀態為訴訟標的之訴訟。
1.給付訴訟
以請求權存在或命被告履行一定行為為訴訟標的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2.確認訴訟
以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為訴訟標的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3.形成訴訟
以判決形成某種法律效果或變更權利狀態為訴訟標的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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