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訴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之三要素為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及訴訟標的
(B)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是否同一訴訟,以當事人是否相同為準
(D)同一訴訟既經法院判決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原告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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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7), C(877), D(114), E(0) #1234637

詳解 (共 4 筆)

#1434309
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 (一) 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 (二) 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 (三) 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 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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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5564

(A)訴之三要素為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及訴訟標的(O)
(B)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O)
(C)是否同一訴訟,以當事人是否相同為準(X;尚須考慮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D)同一訴訟既經法院判決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原告得再行起訴(?;未納裁判費應是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無既判力,得再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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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819
§244(起訴之程式)nI起訴,應以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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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961
請問d選項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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