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起訴有下列那一種情形,實務上會遭受判決駁回?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無訴訟能力
(C)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
(D)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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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79), C(427), D(2375), E(0) #343793
統計: A(146), B(79), C(427), D(2375), E(0) #343793
詳解 (共 10 筆)
#537237
| 第249條 |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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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009
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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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772
何謂『實體判決』?
一、實體判決之第一要件需有管轄權,具有管轄權之後再進入
實質上的證據、事實做審理,最後是有罪或沒罪的判決。
此是『實體判決』。
逾法定起訴期限,遭駁回,是否是『實體判決』?
一、既然至始即未進入實質上的程序,就難稱之是『判決』,
而只是『裁定』。
行政訴訟,案件內容未討論,即因逾法定起訴期限2個月,而遭駁回。 是屬於形式判決,還是實體判決?依據?
一、原則上,法院須有管轄權時,才可以為『實體判決』,若
法院無管轄權時,即欠缺形式訴訟要件,此時,法院只能
以『管轄錯誤判決』,而該判決即為「形式判決」。
二、如果不是管轄權問题,而是逾法定期限遭駁回,那就應是
『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的『駁回裁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3031900851&q=1508041500034&p=%E5%88%A4%E6%B1%BA%E9%A7%81%E5%9B%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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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598
重行起訴時
民事-以裁定駁回
刑事-不受理判決-程序重乃亡八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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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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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19
回13F~民訴253條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ㄧ事不再理)
(C)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 是什麼判決呢?~違反249條Ⅰ第7款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所以非判決為之,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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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770
判決除宣告假執行外,必須確定後(三審或二審定讞或不上訴)才能實現其內容;裁定一生效就有效,關係人縱使抗告也不會停止執行
(民訴491第一項)
也就是裁定駁回時,就是直接無效的,可是判決必須等到三審或是當事人不上訴確定後,才可以實現內容(賠償等等)
(民訴491第一項)
也就是裁定駁回時,就是直接無效的,可是判決必須等到三審或是當事人不上訴確定後,才可以實現內容(賠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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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14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
|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
|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
|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
|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
|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
|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
|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
|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 【解釋/判例】20年上1712*26年渝上639*40年台上1890*44年台抗4*49年台上854*52年台上1123*56年台上2107*60年台上633*64年台上1261*66年台上1000*66年台上1091*66年台上1094*67年台抗29*76年台上781*76年台上1203*62年台上845【相關法規】第一項但書~§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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