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及於全體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不利共同訴訟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的原因,其當然停止的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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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8), C(2136), D(248), E(0) #343794
統計: A(10), B(78), C(2136), D(248), E(0) #343794
詳解 (共 3 筆)
#369088
第五十六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
|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
|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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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23
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立法理由
|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
|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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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5536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及於全體(O)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不利共同訴訟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O)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X;效力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的原因,其當然停止的效力及於全體(O)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不利共同訴訟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O)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對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的原因,其當然停止的效力及於全體(O)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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