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
(A)委託人
(B)受託人
(C)無須辦理扣繳
(D)他益信託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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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2116), C(107), D(1035), E(0) #2013928

詳解 (共 3 筆)

#3575264

所得稅法 第3-4條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
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
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
,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
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
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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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337

所得稅

信託財產發生收入,受託人繳稅

營業事業他益信託,受益人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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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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