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72 號判決:「本件上訴人因請調或商調消防局而不合繼續參 加警察互助共濟,此為警察互助共濟辦法所明定,係適用法規當然之結果,尚非該辦法修 正或被上訴人以行政處分撤銷上訴人參加警察互助共濟資格,被上訴人函知上訴人退還誤 繳之互助金及告知上訴人已不具警察互助共濟資格,僅係執行法規之結果,並非法規修正 或另以行政處分變更上訴人資格……。」上開描述,乃欲闡述何一行政法之基本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利益兼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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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50), C(118), D(779), E(0) #1523020
統計: A(86), B(150), C(118), D(779), E(0) #1523020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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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維邏輯是,題旨判決內容強調「並非法規修正 或另以行政處分變更上訴人資格」,也就是說並不是因為法規有事後修正、或另以行政處分去變更資格等這種「之前可以、事後不行」的狀況發生,那最接近這種概念的選項就是『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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