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 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特殊教育班教師資格之規定? (105新北國小)
(A) 應具備教師資格
(B) 應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C) 應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但師資缺乏地區得不受此限
(D) 學校聘用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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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53), C(54), D(61), E(0) #1590562
統計: A(14), B(453), C(54), D(61), E(0) #1590562
詳解 (共 1 筆)
#2739896
| 第 27 條 |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 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 絕其入學。 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 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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