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種行為,在我國刑法上未設處罰規定?
(A)發現疑似爆裂物的東西卻未報警;
(B)在網路上公開發文,呼籲大家拒繳地價稅;
(C)在網路上散佈假消息,說某政黨的選舉造勢活動改期;
(D)假扮成警察上街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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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4), B(127), C(76), D(3), E(0) #3228696
統計: A(714), B(127), C(76), D(3), E(0) #3228696
詳解 (共 3 筆)
#6764230
A-社會秩序維護法-76-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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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128
補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行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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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雖刑法誹謗罪即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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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立法院-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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