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華郵政公司可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請求之情況,不包含下列何者?
(A)依法院之裁判
(B)依派出所警員通知
(C)依檢察機關書面通知
(D)郵政儲金匯兌法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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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6564), C(209), D(590), E(0) #961421
統計: A(127), B(6564), C(209), D(590), E(0) #961421
詳解 (共 3 筆)
#1262834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十一 條 Ⅰ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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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482
| 儲匯法§第十一條 |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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