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事項,縣議員享有言論免責權?
(A)在開會時對有關會議事項所為言論
(B)在議會內所為之言論
(C)在開會時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
(D)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如蓄意之肢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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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4), B(912), C(19), D(25), E(0) #132380

詳解 (共 3 筆)

#759278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

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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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135

回樓上,在議會內所為之言論非必然享有言論免責權,例如: 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則無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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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89
第一時間會選去B選項耶!有詳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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