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下列憲法規定,何者不得以修憲方式予以廢除?
(A)國民大會之設置
(B)五權分立原則
(C)共和國原則
(D)總統直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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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642), C(2266), D(92), E(2) #132382

詳解 (共 4 筆)

#222325
應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而不是 五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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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出處:節錄自釋字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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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860
這是很早很早的考試了,如果現在考可能會被人申訴,因為依當然解釋五權分立當然屬權力分立原則,即便是更改為三權分立亦非符合當初五權憲法的立憲精神,自當修改的界線,此為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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