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據藥師法,下列關於不得發給藥師執業執照之情形,何者錯誤?
(A)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B)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滿一年
(C)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 定
(D)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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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836), C(127), D(191), E(0) #3131080
統計: A(50), B(2836), C(127), D(191), E(0) #3131080
詳解 (共 4 筆)
#5924877
藥師法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比較:
藥師法 第 21 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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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903
《藥師法》第1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藥師執業執照:
無藥師證書者。
藥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者。
有客觀事實認其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者。
曾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處分期間內仍執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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