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 得裁定駁回之。其中所謂「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之情形為何?
(A)同 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B)證據不容易調查者
(C)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 牽連關係者
(D)待證事實模糊不清者
(E)證據為違法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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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3), C(2), D(11), E(18) #24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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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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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963
刑事訴訟法第 163-2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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