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行政執行法救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義務人對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 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起抗告。
(C) 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5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 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
(D)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聲明異議之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
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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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189), C(752), D(1875), E(0) #3080082
統計: A(329), B(189), C(752), D(1875), E(0) #3080082
詳解 (共 5 筆)
#5798849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
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13809_%E5%85%B7%E8%A1%8C%E6%94%BF%E8%99%95%E5%88%86%E6%80%A7%E8%B3%AA%E4%B9%8B%E5%9F%B7%E8%A1%8C%E5%91%BD%E4%BB%A4%E6%95%91%E6%BF%9F%E7%A8%8B%E5%BA%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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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818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A)(B)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C)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A) 義務人對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
(B) 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起抗告。聲明異議
(C) 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5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 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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