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行政機關對於意圖自殺,非以公權力介入無法救護其生命者,得採取下列那一種措施?
(A)扣留
(B)拘提
(C)管收
(D)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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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7), C(219), D(2088), E(0) #331859
統計: A(20), B(27), C(219), D(2088), E(0) #331859
詳解 (共 4 筆)
#1303831
這是法條題 行政執行法37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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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196
(c)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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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786
拘提、管收,詳見行政執行法17及19條
和管束的不同在: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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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317
請問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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