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書面行政處分中未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者,其效力為何?
(A)自始無效
(B)違法得撤銷,遭撤銷前仍為有效
(C)違法得撤銷,遭撤銷前效力未定
(D)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行政處分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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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132), C(31), D(2619), E(1) #331868
統計: A(203), B(132), C(31), D(2619), E(1) #331868
詳解 (共 3 筆)
#942460
| 第 98 條 |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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