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有誤?
(A)書面行政處分自作成時起即發生效力,是否送達處分之相對人要非所問
(B)違法有瑕疵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
(C)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而得補正之行政處分,於處分機關依法補正前,該處分仍屬依法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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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4), B(64), C(24), D(132), E(0) #331870

詳解 (共 1 筆)

#4319146

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行政處分之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A);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B)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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