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關於行政處分之說明,何者正確?
(A)凡公文書中未使用行政處分之用語,或明示非行政處分,該公文書即非行政處分
(B)行政處分均須以書面作成
(C)書面行政處分須送達於相對人,才能依送達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D)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均屬無效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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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357), C(4459), D(76), E(0) #331862

詳解 (共 6 筆)

#686123
A的意思就是一些比較有水準警察  把未依號誌行使  寫成  紅燈直直騎  行政處分還是成立  你還是要繳罰金
請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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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957
不是說自己說說這非行政處分 就可以不算行政處分 
這讓我想到刑法周昉講故意...
A用刀殺人 辯稱他不是故意的 實在不得已  阿他沒有故意 難道刀子會自己飛過去插在別人肚子上?!  哪個嫌犯會說自己是故意的... 
被告:法官大人 請相信我真的是故意的  律師:...對不起庭上 我的當事人發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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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64
比如說違規"通知",雖聲明非行政處分,且不得訴願云云。
但其公文書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的要件-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法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
此公文書就是行政處分阿,不因使用行政處分之用語,或明示非行政處分就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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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31
(D)有瑕疵已達重大且甚為明顯之行政處分,均屬無效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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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5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2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交通工具污染罰鍰標準之裁罰標準及逾期倍罰規定違憲?

解釋文

        行 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 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 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僅係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詮釋,與憲法尚無牴 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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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33
A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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