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種情形下,人民依法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B)執行機關依法對於負有特定行為義務之人民依法實施直接強制措施,致其財產遭受損失
(C)行政處分中明文保留廢止權,原處分機關事後廢止該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
(D)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75), B(133), C(193), D(123), E(0) #331860

詳解 (共 9 筆)

#457080
(D)選項須注意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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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673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名  稱

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02 03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行政執行目

41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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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662

Shi Jou 大三上 (2013/06/28 19:27):讚2人讚! D「撤銷違法行處」依然為「補償」才對。非「賠償」。慎思之。

「撤銷」之行為本身合法 所以用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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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443

考參

14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如何救濟? (A)向國家與該公務員請求共同賠償(B)向國家請求賠償 (C)只能向該公務員請求賠償(D)國家並不負擔賠償責任
答案:B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3 消防隊員為控制森林大火,砍除人民私有土地上之樹林,以開闢防火巷,人民可以申請: (A)損害賠償 (B)損失補償 (C)補貼 (D)補助金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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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687
所以D選項少了
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要件,才不能選的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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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649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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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772

參照

 

國家責任體系分為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關於二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主要著眼於人民因國家合法行為造成損失,課予國家補償該損失之義務 (B)損害賠償來自國家機關之違法行為致人民受有損害,課予國家賠償該損害之義務 (C)損害賠償源自國家機關之違法侵害行為,原則上以有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 (D)損失補償雖來自國家機關之合法行為,仍應以有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
答案:D
難度:簡單0.782112
統計: A(21),B(18),C(125),D(1163),E(0)
個人化分析: A(0),B(0),C(1),D(7),E(0),疑問(0) 
筆記: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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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Ying Chou 小三上 (2013/03/16 09:47):5讚!    不推
損失補償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喔!

1F picture
Coin Penny 國一上 (2013/03/14 12:21):1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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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icture
Shih Lo 高一上 (2013/03/23 23:21):1讚!
國賠分兩種主義.一種是機關跟公務員違法侵害=這種要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過失責任主義)
如果是設施公物=才是無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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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794
所以D到底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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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9355

好的,我們來詳細解析這個問題,判斷在何種情形下,人民依法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這主要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或稱損害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 國家賠償: 是指國家機關「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它的前提是「違法」。
 * 損失補償: 是指國家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但因此對特定人民造成「特別犧牲」時,國家所給予的合理補償。它的前提是「合法」且造成「特別損失」。
現在,我們逐一分析每個選項:
(A)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 即時強制: 這是《行政執行法》中規定的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常是在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將導致危害時,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對人民的身體、財物或場所施加強制力,而無需事先有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例如消防隊強制破門滅火)。
 * 「依法實施」: 這表示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合法的。
 * 「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即時強制行為雖然合法,但如果對特定人民造成了超過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忍受的「特別」損失,此時人民可以主張損失補償。
 *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有實施即時強制之必要者,執行人員得為下列行為:…」;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因第一項即時強制所致之損失,人民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結論: 此情況符合損失補償的要件。
(B) 執行機關依法對於負有特定行為義務之人民依法實施直接強制措施,致其財產遭受損失
 * 直接強制: 這也是《行政執行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常是針對人民不履行「可替代之行為義務」或「不行為義務」時,行政機關直接使用強制力達成行政目的(例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
 * 「依法實施」: 表示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合法的。
 * 「致其財產遭受損失」: 例如強制拆除違建時,違建本身被拆除,這通常被視為違法者應自行承擔的後果,因為其行為本身(違建)就不合法。直接強制是針對違法狀態的排除。
 * 損失補償的性質: 損失補償是針對合法的公權力行使,但卻造成特定人的「無辜犧牲」。對於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受到的直接強制執行所造成的損失,通常不被認為是「特別犧牲」,也就不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若財產受損是執行過當或違法,則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而非損失補償。
 * 結論: 此情況通常不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
(C) 行政處分中明文保留廢止權,原處分機關事後廢止該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
 * 明文保留廢止權: 這表示行政機關在授予人民利益的行政處分中,已明確告知其保留未來廢止該處分的權利。
 * 「廢止」處分: 指行政處分合法作成後,因情事變更、達成特定目的等非違法事由,行政機關基於公益考量而使其效力向將來消滅。
 * 信賴保護原則的例外: 由於行政機關已「明文保留廢止權」,人民在接受該處分時,即已知其權利可能不穩定,因此其對該處分永久存續的信賴,會被認為是「不值得保護」或「信賴基礎不堅實」。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廢止處分,原則上不生信賴補償的問題(除非人民有特別重大且無從預期的損害)。
 *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第123條第1款是指「法規准許廢止該處分者」,若已明文保留,通常視為第123條第2款「原處分附有廢止事由而該事由發生者」。雖然第126條原則上適用於合法處分廢止後的補償,但如果廢止權已明確保留且人民知悉,其信賴保護的強度會降低。
 * 結論: 雖然廢止合法處分可能涉及損失補償,但**「明文保留廢止權」**的情況下,人民的信賴保護會受到極大限制,通常不直接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除非有其他特別的法律規定或非常特殊的情狀。
(D) 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 「撤銷」處分: 指行政處分因其作成時即存在「違法」情事,行政機關或上級機關事後將其效力溯及既往地消除。
 * 「違法行政處分」: 這是撤銷的前提。
 * 信賴保護與撤銷: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19條,原則上,違法的行政處分是可以被撤銷的。但若該違法處分是「授予利益」的,且人民對此處分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則撤銷後可能產生「信賴補償」的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 但題目問的是「人民依法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而這裡的核心問題是人民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如果行政處分本身是違法的,人民原則上不能主張信賴保護(除非人民不知道或重大過失而不知該處分違法)。當人民「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處分違法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因此不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題目沒有說明人民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而單純的「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本身並不必然導致損失補償,只有在人民信賴該違法處分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才可能請求補償。
 * 結論: 單純撤銷違法處分不必然導致損失補償請求權,需要額外判斷受益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最終判斷:
綜合以上分析,選項 (A) 直接且明確地符合《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關於即時強制造成合法損失補償的規定。其他選項在特定情境下可能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或者其損失補償的成立有更嚴格或不同的要件。
The final answer is \box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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