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為哈伯馬斯溝通理性的理想條件?
(A)合交換性
(B)合協商性
(C)合友誼性
(D)合真誠性
統計: A(128), B(868), C(63), D(4071), E(0) #361867
詳解 (共 9 筆)
◎<溝通行動理論>
哈伯馬斯認為任何言辭行動都預設了四項有效性聲稱 (validity claim):
溝通四原則
(1)正當聲稱(rightnedd claim):言詞行動是正當得體的。
(2)真實聲稱(truth claim):命題內容是真實的。
(3)真誠聲稱(truthfulness claim):說話者命題意向是真誠的。
(4)可理解聲稱(comprehensibility claim):言辭意義是可以理解的。 真理的共識理論(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 理性討論的目標是指向共識的達成,以決定接受或拒斥某一斷言的真理聲稱。理性討論所包括的一些論證(arguments)與反論證(counter arguments),以支持或駁斥某一言辭行動的真理聲稱。而論證則無所謂真、假,只能說有道理與否、有無說服力,或愷切與否。 在一個溝通行動中,所謂「達到理解」(reaching
understanding)是指至少有兩個說話或行動主體,以相同方式理解同一表達內在思考的行動,即當一個聽者接受某一言談行動,就表示在二個說話或行動主體間,已經有了「共識」產生。哈氏認為由批判所形成的客觀知識,要從言辭行動的要件和理性辯論之間的關聯來看,其目的在於「共識」的形成,也就是指對於某些被認為理所當然的要件。而哈氏也提出,此共識並不是一靜止的理念結構,而要以反省和批判的態度不斷的修正與辯論,使它成為了解「社會真相」的一股泉源。哈氏依據溝通行動中,達成共識的情形,分為以下幾個層次:(吳坤銓,1997) (1)規範一致性:說話者在規範情境下表現一種適切的言談行動,以便建立一個互為主體的合法性關係。 (2)共享命題知識:說話者進行真實的陳述,使聽者能夠接受及分享說者的知識。 (3)主體真誠互信:說話者真誠地表達他的信念、意圖、感覺和期望等,以博取聽者的信任。 (4)意義可理解性:說話者在溝通行動中,選擇可理解的語言表達方式,以便和聽者在某事上達到「共識」,且讓自己能被人所了解。 真理的問題是一個互為主體的問題,必須以理性討論來解決,以期獲得共識。哈伯馬斯說:「真理即意味著達到一種『合理之共識』的希望」,又說:「『合理之共識』是真理的判斷基準。」實際上要達成共識,必須在「理想的言辭情境」下才是合理的共識或真正的共識。(黃瑞祺,1996)
筆記 ..
哈伯瑪斯Habermas 溝通行動理論 當誠實姊
正當性 真誠性 真實性 可理解性
當 正當性
誠 真誠性
實 真實性
姊 可理解性
1.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即要能以對方所能理解的溝通方式來溝通。
2.真實性(truth):即所要發言的命題中所涉及的對象確實存在,或其所陳述的事實狀態確實為真。
3.真誠性(truthfulness):說話者能真誠地表露意向,毫不虛偽,以博得聽者的信任。
4.適切性(rightness):即說話者的發言能夠符合彼此雙方所遵守的法律及規範系統;亦即必須有共識,才能使聽者很容易地接納他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