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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113年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13. 依民法第140條規定,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 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幾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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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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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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