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對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仍值得保護
(B)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所有法律及法規命令均應向後生效,不得溯及既往
(C)違法之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符合信賴保護之要件,其補償請求權並無時效之限制
(D)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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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60), C(119), D(3603), E(0) #703798

詳解 (共 5 筆)

#1013069
(C)
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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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68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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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820
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共 1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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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189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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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600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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