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本條例辦理之實驗教育,包括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等三種方式
(B)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
為三年
(C)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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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3), B(686), C(7571), D(3081), E(0) #2388838
統計: A(643), B(686), C(7571), D(3081), E(0) #2388838
詳解 (共 10 筆)
#4668774
第四條: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三十人為限)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一班是二十五人為限,整體不超過二百五十人)
第六條:
一、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二、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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