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民國 105 年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列哪幾項為教師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 甲、適當增加作業,或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乙、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或要求其靜坐反省 丙、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丁、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戊、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A)甲乙
(B)甲乙丁
(C)甲乙丁戊
(D)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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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6), B(1045), C(1015), D(9721), E(0) #1611757

詳解 (共 10 筆)

#2294816
  • 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育部 
公布機關:教育部
公布日期:105.05.20
公布字號: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號
內  容: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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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146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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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8405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1.口頭糾正。
2.調整座位。
3.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4.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5.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6.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7.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8.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9.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0.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1.要求靜坐反省。
12.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13.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4.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5.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16.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17.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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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826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109 年 08 月 03 日更新)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教師對學生實施本點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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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046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
         
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
         
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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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109 年 08 月 03 日更新)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教師對學生實施本點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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