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 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B)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法務部,地方為縣市政府
(C)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次日起一個月內處理完畢
(D)導師、任課教師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應於48小時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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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92), B(311), C(2218), D(518), E(0) #2026213
統計: A(8092), B(311), C(2218), D(518), E(0) #2026213
詳解 (共 10 筆)
#3579923
(B)主管機關:中央為教育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C)受理申請次日起兩個月內處理完畢。
(D)應於24小時內通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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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649
sop
3日內招開小組會議
2個月內完成調查
最多可延長2次,每一次最多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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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729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 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第12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第19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原法條內容為「三日內」)
第25條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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