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是依據哪一個法令所頒行,來維護我國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
(A)憲法
(B)教育基本法
(C)國民教育法
(D)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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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7), B(6573), C(1990), D(118), E(0) #1797197

詳解 (共 10 筆)

#2822276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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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870
一起共學,不賣詳解:)
 
教育基本法:(教育機會均等與憲法概念一樣)
為保障國民學習與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方針,健全教育體制。

如:
實驗教育法法源-為了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
教育優先區-為了保障教育機會均等
特殊身份學生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的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如:
國民義務教育6-15歲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教科書選用由校務會議討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
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校長遴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
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
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
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
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
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
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
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
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
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
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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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8830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參考教育圓夢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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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641

5ea93f4613bb1.jpg#s-682,559

資料來源:網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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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614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 條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

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

教育經費之編列與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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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904
教育基本法1.人民是教育權主體2.有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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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5條(教育經費)各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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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951
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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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563
教育基本法 第 5 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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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2766
教育基本法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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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0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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