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項並非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A)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B)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C)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D)學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得先由輔導室設調查小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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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65), C(338), D(9437), E(0) #2388840
統計: A(158), B(165), C(338), D(9437), E(0) #2388840
詳解 (共 10 筆)
#4196504
第三十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
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
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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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500
D)輔導室-->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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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011
性平相關事件皆由學校機關性平會成員成立調查小組,不得由任何其他機後或人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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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582
不是輔導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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