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證券商違反證券交易法或依證券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處分。下列 何種處分不包括在內?
(A)命令解散
(B)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C)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D)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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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1), C(54), D(20), E(0) #1967845

詳解 (共 2 筆)

#3450465

證交法66條

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警告。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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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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